1、混合料的拌和——鄭州混凝土路面主要施工工藝
(1)粗、細集料應分類堆放和供料,取自不同料源的集料應分開堆放,應對每個料源的材料進行抽樣試驗,并應經工程師批準。
(2)按目標配合比設計,生產配合比設計,生產配合驗證三個階段進行試拌、試鋪后,進行大批生產。
(3)每種規格的集料、礦料和瀝青都必須分別按要求的比例進行配料。
(4)瀝青材料采用導熱油加熱,加熱溫度在155~165℃范圍內,礦料加熱溫度為160~175℃,瀝青與礦料的加熱溫度應調節到能使拌和的瀝青混凝土出廠溫度在145~165℃,不準有花白料、超溫料,混合料超過195℃者應廢棄,并應保證運到施工現場的溫度不低于140~155℃。
瀝青混合料的施工溫度(℃)瀝青加熱溫度:155~165礦料溫度:160~175、混合料出廠溫度:正常范圍145~165超過195廢棄、混合料運輸到現場:溫度不低于140-155、攤鋪溫度:不低于135~150、碾壓溫度:不低于130~145、碾壓終了溫度:不低于70~80、開放交通的路表面溫度:不高于50。
(5)熱料篩分用最大篩孔應合適選定,避免產生超尺寸顆粒。
(6)瀝青混合料的拌和時間應以混合料拌和均勻、所有礦料顆料全部裹覆瀝青結合料為度,并經試拌確定,間歇式拌和機每鍋拌和時間宜為30-50s(其中干拌時間不得小于5s)。
(7)拌好的瀝青混合料應均勻一致,無花白料,無結團成塊或嚴重的粗料分離現象,不符合要求時不得使用,并應及時調整。
(8)出廠瀝青混合料應按現行試驗方法測量運料車中混合料的溫度。
(9)拌和瀝青混合料不立即鋪筑時,可放成品貯料倉貯存,貯料倉無保溫設備時,允許的貯存時間應符合攤鋪溫度要求為準,有保溫設備的儲料倉儲料時間不宜超過6小時。
鄭州瀝青路面施工